粤统办字〔2006〕21号
各市、县、区统计局,省直有关单位: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,提高统计执法文书制作水平,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《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》对我省制发的《法律文书参考样式》进行了修订,现将《广东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二○○六年八月七日